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都具有不同的规定。在我国,申请成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具备完全的资本水平及优良的信誉,具有经营、运营基金的硬件条件(如确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)、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,且依照相关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规,经政府相关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方可获取基金管理人的资格。
基金公司成立条件:名称应符合《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,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公司名称用“投资基金”字样。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用“风险投资基金、创业投资基金、股权投资基金”字样。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,企业名称不得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国际”等字样。
基金公司成立规定审核规定:基金公司成立审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五类:基金公司的设立审核、基金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、基金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公司股权处置监管。基金公司成立相关法律法规:基金公司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的、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,对基金市场参与者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。基金公司监管相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优良秩序、增加证券市场作用、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均具备重大价值,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。
基金公司成立核完名字最快的话要两周左右,原因是各个区的工商局规定有所不同。基金公司成立规定原则:我国对基金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。这是因为:基金公司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,基金收益的好与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实力,因此对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条件及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,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。
基金管理型公司的注册资金(出资数字)不低于3000万元,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,设立时实收资本(实际缴付的出资额)不低于3000万元。基金型企业注册资金(出资数字)不低于5亿元,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,设立时实收资本(实际缴付的出资额)不低于1亿元;5年内注册资金按照公司章程(合伙协议书)承诺全部到位。